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25号)、《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(危旧房)改造的通知》(建保〔2012〕190号)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《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-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》(建保函〔2017〕49号)精神,我市将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界定为: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密度较大、使用年限久、房屋质量差,消防等安全隐患多,使用功能不完善,排水、交通、供电、供气、通信、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,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、影响城市重点项目建设,以及以及城市内河改造、黑臭水体治理、地质灾害易发的低洼易淹易涝区域的城市危房、城中村、旧住宅小区改建(扩建、翻建)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。